《专利代理条例》第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: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;代写专利申请文件,办理专利申请;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;提出异议,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;办理专利申请权、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;接受聘请,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;办理其他有关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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